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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章蔡京:昏君!更胜桀纣之暴!(第2 / 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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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南宋,这个机会被增加到五次不说,还有一个犯人前前后后喊了十次冤枉,结果这案子还真就重审了十回,直到最后把官司打到宋孝宗面前,由宋孝宗亲自审理并免除其死罪才算结束。

同理,包拯想在开封府的大堂上用铡刀铡人,需要满足两个条件:

第一,他是预备的皇太子,准备接任皇帝了,因为当时大宋有个不成文的规定,开封府尹要由未来接任皇帝的太子兼任。

第二,犯人没喊冤,因为犯人一旦喊冤,什么样儿的铡刀都得停下,把案子发回重审,哪怕是皇帝御赐的铡刀也不行,而且包拯还必须回避。

这是大宋的仁政,领先了整个世界上千年的仁政。

《释诂》云:辟,罪也。死是罪之大者,故谓死刑为大辟。

就在蔡京心中暗恨却还抱有一丝期望,盼着自己儿子只是被宰而不是受了什么酷刑的时候,童贯又接着道:“凌迟,也就是活剐,据说仅存的尸骨还被扔去喂狗了。”

“噗~~~!”

蔡京只觉得喉头一甜,忽的喷出来一口老血之后就此栽到于地,被赵吉翔带着跑到亳州的御医抢救了好半天才缓过来一口气。

“我的攸儿啊~~~!昏君!昏君!”

但是很显然,蔡攸没能享受到这种仁政,原本应该有三次的喊冤机会是一次都没有用上,或者蔡攸用了,但是没起到什么鸟用……

而且就算是蔡攸从容赴死,从一开始到人头落地都没喊冤,这昏君显然也没让亲戚收尸,后来更是连口棺材都没给……

“蔡相节哀。”

蔡京一边哭一边骂:“我儿何其无辜,竟要遭此酷刑!这昏君竟连《元丰令》和《天圣令》也不当一回事儿么!”

按照《元丰令》和《天圣令》的规定,死囚被处决之前,“仍先给酒食”,“听亲戚辞诀”,“示以犯状”,“不得掩塞其口”,“凡死囚临刑叫冤者,再勘问陈奏”,”“诸囚死,无亲戚者,皆给棺,于官地内权殡,其棺并用官物造给,置砖铭于圹内,立牌于上,书其姓名”。

这种在后世看来都称得上先进的“临刑关怀”制度,其实早就已经被老祖宗们拿来用了,根据有史可考的资料来看,最晚也是始于唐代《狱官令》,

但是蔡攸有没有得到最后的一餐酒食不太好说,但是“听亲戚辞诀”显然是没有的,而且蔡攸当初能逼得自己辞官罢相,想来也不是个傻子,不可能不知道喊冤——

按照宋律的规定,只要犯人临刑之前喊冤,案子就必须发回重审,接触过这个案子的官员还得回避换人,以避免产生冤假错案,而且这个机会足足有三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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