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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零九十二章:试探(第3 / 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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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是像王振这样的大案要案,正常来说,判罚的依据有四个,其中两个,分别是律法和之前类似的判例。

另外的两个,一是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,二是朝野上下的民情民意。

除此之外,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,礼法道德,也可以成为判罚的依据之一。

至少在目前的大明来说,这几种判罚的依据,效力是基本相同的。

所以俞士悦说,单纯按照律法来判,是罚的重了,但是若是按照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说,从重却是合适的。

既然提了大明律例,这么说来,是要轻判?

被天子点了名,俞士悦自然不能再闭口不言,上前一步道。

“回皇上,除内宦一干人等外,依附王振的官员,锦衣卫,匠人等虽有罪状,然若依照律例,的确罪不至死。”

“三司会审之时,臣等合议,王振罪恶滔天,为警示后人,故俱判斩刑,然若纯以律例而言,此份判罚的确显得过重。”

朱祁钰点了点头。

不过,俞士悦话虽然如此说,但是透出的态度,还是十分中立的,依旧是在阐述自己判罚的原因,而没有多说其他。

于是朱祁钰道:“既然如此,还是依律为好,此案当中,除王振等罪大恶极之人,处罚从重从严之外,其余一应人等,皆照律处置。”

俞士悦左右看了一眼,见陈镒和江渊都没有说话,其他的大佬也没有出言反对,于是便上前一步,道。

这其实在大明朝是常事。

事实上,除了秦朝之外,历朝历代在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,律法都只是判罚考虑的其中一种依据,但不是全部。

毕竟,多数情况下,案件的判罚为的是维持统治的稳定。

为了达到这一点目的,在实际的案件处置当中,所参考的依据实际上有很多。

对于正常的案件来说,除了律法之外,还有以前类似的判例,这两者是判罚的主要构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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